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先有罪恶,才有崇高

2009年6月29日 2 条评论

1.

罗兰夫人曾说,“自由,多少罪恶假汝之名以行!”其实,被利用的何止自由,还有很多崇高的理由被罪恶所用,行苟且之事。最近被利用的,是保护孩子维护法制

2.

同事的老婆问他:“从前你总爱说喜欢某某类型的女孩子,最近怎么不说了?”同事想逗逗老婆,便说了一个日本AV女星的名字:佐山爱。同事老婆没听过,就用Google搜索佐山爱的图片,结果很不理想;换Baidu搜索,一目了然。

我之前也没听过佐山爱,比较一下,Baidu的效果确实要好过Google。在这点上,我爱Baidu。(以下图片均是2009年6月29日的搜索截图)

佐山爱,Google图片搜索

佐山爱,Google图片搜索

佐山爱,Baidu图片搜索

佐山爱,Baidu图片搜索

3.

对于Google涉黄问题,我问学法律的Johnny:如果两个人都违法,但法律只追究一个人,却不追究另一个人,这样的法律如何

Johnny的解释:

在我们的社会主义法治里面,有一个概念叫做“违法必究”,意思就是说只要发现了违法行为,必须将其揪出来。但是社会主义法治是一个政治上的概念,法学的学术里是没有这个概念的

那天我说过,法律分为民法,刑法和行政法三大块。

民法遵循的原则是“不告不理”,就是说没有原告的起诉,法院是不会主动干预民事活动的。但是刑法和行政法则不是,公安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应该主动去发现违法行为,并且对其处罚或整改。

特别是行政执法,如果单就百度和Google这件事情来说,确实不应该只处罚一家,但是司法实践当中,政府可以说,现在没有人来举报Baidu,我们的工作也必须一步一步展开,发现一家,查处一家,不能因为还没有发现并查处Baidu的违法行为,而不查处Google。从这一点上来说,完全是说得通的。这就给了Baidu一个自我整改的时间。

(Johnny说,他可以为上面的文字负责。)

明白了么?一旦我有了执法的权力,而又确实不能对所有违法者进行追究的时候,我就有了一种更大的权力:我可以有选择的追究违法者,特别是,追究哪个更符合我的利益,我就追究哪个。

而且,在这个过程中,我是不违法的;相反,我是在维护法制,我是在为民除害。

4.

所以,有时候,不是先有自由,不是先有法制,也不是先有保护孩子的想法,而是先有了罪恶。因为罪恶的需要,我们看到了很多崇高而美丽的外衣

事实上,不仅罪恶,就像电影《Milk》中描述的那样,即便是一些崇高的想法,为了生存,为了壮大力量,为了更多支持,为了转移视线,有时候,也不得不穿上一件崇高的外衣,伪装前行。

这是政治的无奈,也是政治的丑陋之处。

5.

当然,是否罪恶,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看法。

如果你反对Gay,那么,在你看电影《Milk》的时候,当Milk在演讲中引用独立宣言和自由女神手中之书时,就是假自由之名行罪恶之事;如果你赞同Gay,那么,当Milk引用这些慷慨激昂的句子时,你也会热血沸腾,热泪盈眶。

同样的,如果你喜欢Google,讨厌Baidu,自然会觉得Google受害,冤枉;而如果你喜欢用Baidu,那你会觉得Google活该,本来也不是什么好鸟。

心理学告诉我们,先有偏见,后有支持偏见的理由

古人也老早教导我们,如果已经看某人不顺眼,那么,“欲加之罪,何患无辞”。

致谢:感谢Johnny对本文有关法律方面的支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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少拍脑袋:谁主张,谁举证

2009年4月11日 1 条评论

谁主张,谁举证(He who asserts must prove)。 罗马法确定的这一法律原则,被应用到当今很多国家的法律中,包括中国。举个例子,你到法院告我杀人,那你就要拿出我杀人的证据,这是你的责任,而我没有义务证明我没有杀人。如果你拿出了我杀人的证据后,我接下来说当时我根本不在场,此时,我才有义务拿出我不在场的证据。用Google搜一下,关于这一原则还有很多细节方面的讨论。

070610-prove

抛开法律条文,我倒觉得这一原则可以应用到很多工作的场合。在工作中的很多误解和低效,都是因为灵机一动拍脑袋想出来的,胡乱主张,缺乏举证。下面举两个例子。

缺少认真调查的胡乱指责

比如,你说我的程序运行慢,请给出证据;否则,我没有义务证明我的程序不慢。为什么呢?这并不是因为我不虚心,狂妄自大,而是因为,除非你拿出了更好的程序或相关的评测报告,比如实现同样的功能,别的程序用了1小时,我的程序用了5小时,否则,怎么就确定5小时不是足够快的运行时间呢?你是拍脑袋想的还是做了调查?

缺少全面分析的主观感受和片面评价

我评价你的网页设计太差了。此时,你完全不用火冒三丈和我辩论,因为,举证责任在我。事实上,在涉及到设计、艺术领域的时候,往往仁者见仁,智者见智,也就是说,举证是比较困难的。你何必把难题揽给自己呢?除非我能提出有力的证据,否则,我的话很可能是主观性的,并不能代表事实。比如我说,使用从前的设计有100万的访问量,而现在是80万。其实这个证据是站不住脚的,因为影响网站访问量高低的不只是设计,还可能是数据质量、服务品质、市场推广等因素。如果忽视或回避了其他方面,反倒是头痛医脚,发现不了导致问题的根本原因。

这绝不是在玩文字游戏或推卸责任,而是在工作中应尽量少拍脑袋,多一些专业和负责,最终让工作更有效率。

致谢:本文特别感谢Johnny Luo在法律方面的帮助和探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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